递交全国唯一一份关于民办教育议案
于果,江西蓝天学院董事长。
1998年3月5日,当他走进人民大会堂时,他的心情激动而复杂。当时国务院已经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但由于条例对“民办学校财产归属”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管理权限”等许多焦点问题没进行详细阐述,由此导致在处理民办教育办学纠纷时,各地的方法各不相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于果时年36岁,是江西东南进修学院院长、江西省高级职业学校校长,也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第一个、也是唯一一名来自民办教育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敏锐地意识到: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民办教育也不能例外。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将民办教育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才能确保民办教育办学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是,他与全国各地31名代表联名签字后,郑重地向大会递交了《关于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法的议案》,这也是当时全国唯一一份关于民办教育的议案。
由于它是江西省向大会递交的第一份议案,因此被称为江西代表团的“一号议案”。
议案引起重视四年后相关法律出台
于果递交的“一号议案”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办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多次过问此事,并亲自到天津、河北、福建等地调研。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就此议案展开讨论和调研。
《民办教育促进法》从立法规划、调研、起草、审议,前后历时4年,数易其稿,立法的意见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得以表决通过,该法律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规范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从此有了法律的保证。
十年后再次呼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身份
弹指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实施了五年。
五年来,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民办学校法人身份不明确,与公办学校的法人身份不一致就是一个主要问题。于果告诉记者,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中,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视同企业对待,公办学校法人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两者截然不同。这种身份的不同势必导致以下问题:一、公办学校的教师是事业编制,而民办高校的教师却不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无法流通;二、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只能买商业养老保险,而不能像公办学校教师那样有社会保险;三、会出现税务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企业所得税现象。其结果是不利于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不利于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
当于果在第三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他将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身份的建议》,建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民办学校的法人身份明确规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
“民办学校也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体现了教育事业公益性的原则”,于果说,将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不要求国家资金投入,只是为了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法人地位的规定,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为所有民办教育工作者说几句公道话,这是一名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于果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