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科技学院,简称江科。江西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颁发本科层次学历文凭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
学校英文名称:Jiang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JXIT。
学校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瑶湖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15号。
学校网址:https://www.jxit.edu.cn。
学校办学宗旨: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为振兴中华而办学。
学校培养目标: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专长、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办学类型定位:综合类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层次定位: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学校办学规模:在校生总规模35000名左右。
学校学科发展定位:以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江西,辐射全国,为基层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学校办学目标定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特色鲜明、国内领先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部门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接受其他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学校秉承“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的校训,传承“自信自强、创业创新”的校风,弘扬“博学笃教、厚德树人”的教风,践行“乐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倡导“尊师厚生、至诚至善”的工作作风,不断积淀学校的文化底蕴。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南昌江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学校的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支持学校依法办学。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了解、查阅学校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级内设机构的全部管理文件,并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目、各类报告与档案资料,对学校的资金与财产、行政管理决策、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提出学校举办者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与学校名称变更,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和学校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筹措办学经费,履行出资、经费保障义务;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江西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立书记1名,副书记2-4名。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具体负责,同时担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党委副书记由校党委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理事长、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兼任校党委副书记。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依法进入学校理事会兼任副理事长,党委专职副书记根据办学规模可以进入理事会,参与学校决策。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照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学校党委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强化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师德师风建设,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障。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督导专员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纪检、党校、工会、团委、妇联等机构。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并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把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学校设立中共江西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9名或以上单数理事组成。
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由举办者推荐理事长人选,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过半数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理事会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学校办学方案和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三)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除教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其他理事会成员的变更;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举债、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
(八)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服务;
(九)决定理事会下属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能,以及理事成员在理事会中担任的职务;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在行使本条职权的过程中,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一般不少于2次。必要时,经理事长要求,或三分之一或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校长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1份委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非新任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延期到任的其他情况下的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
(七)确定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校内评审结果;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九)其他确属学校重大事项的。
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理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
(四)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如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理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五)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理事长履行相应职责;
(六)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支持和推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七)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学校理事会成员、校长及其近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理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理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合法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1/2或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校 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依法依章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学校理事会和学校负责,向学校理事会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副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可以连任。经理事会决议,可提前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也可提前请求辞职。提前解聘或者提前辞职,应在一个月之前进行通知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任条件的人士担任,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享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及理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拟定、修改学校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各项学校管理工作;
(六)组织教育教学、联合办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事项,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招生和就业工作,研究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八)负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拟定学术规范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理事会提名副校长人选;
(十)组织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二级学院(或系)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
(十一)聘任与解聘学校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等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十二)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理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范围内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三)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四)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第四十二条 涉及学校的日常教学与行政事务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重要事项应在提交审议前与理事会协商,“三重一大”事项应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科研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校的学科发展现状, 咨询和审议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三)对各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参与评定校内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校外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决策及审定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类别的设置和调整,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
(三)审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二级学院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并根据岗位变动和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委员名单报江西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第五十一条 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
(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
(三)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章 教育和教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大力推进学研一体化进程。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行政组织,具体负责教学组织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十二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六条 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岗位的素质要求。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聘任的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理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六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职业年金等。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职业激励或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在考核工作中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十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十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应以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高学历、高职称、女性、青年等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及教师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或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四章 群团组织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要求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妇女大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学校工会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为基本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八十二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十三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四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所开展的全部工作,加强团员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全校共青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贯彻党管青年原则,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聚焦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落实为党育人政治职责,在“三全育人”工作格局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三)深化实践育人,加强团的各类载体和机制,着力塑造青年精神素养;
(四)服务青年成长,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全面发展;
(五)夯实组织基础,规范组织建设,勇于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团组织主导的团学组织体系,优化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
(六)全面从严治团、依规治团,严格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八十七条 共青团组织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青年头脑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发挥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团员和青年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学习和生活,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挥团支部基础作用,加强组织化学习,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教育,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设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任务,及时向广大同学传递党的声音与主张,引领青年学生自觉将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第八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一条 学校将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群团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九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初创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8万元,2005年10月举办者增加开办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2006年11月举办者增加开办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2023年1月举办者增加开办资金人民币14832万元,自此,举办者以货币资金方式共出资人民币2亿元。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及其他收入。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类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率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规范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退费、投诉方式等信息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财政扶持资金和开展活动的其他往来资金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专门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七条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校内评审、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十八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借债务实施融资等交易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实施。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具体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重点落实限定性资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关联交易等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保障。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学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清算等工作时,进行财务审计。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第一百条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六章 年度检查、督导、重大事项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以年度检查为契机,持续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督导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党的领导、办学资质、资产和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安全等督导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督导专员工作,主动汇报可能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国家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五)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六)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八章 章程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提议;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
经修改的学校章程,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修订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变更的,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