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江西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系由公民于果创办,在江西蓝天学院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颁发本科层次学历文凭资格的普通高校。
学校名称为江西科技学院,设瑶湖、京东两个校区。瑶湖校区地址为南昌市瑶湖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15号,京东校区地址为南昌市京东开发区京东大道1118号。
第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办学资金自筹,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定位、层次和规模
办学宗旨: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为振兴中华而办学。
培养目标:培养面向21世纪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性人才。
办学定位:以工学、管理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立足江西,面向全国,为基层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知识面较宽、基础较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省内有优势、国内知名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规模:发展总规模控制在45000人以内。其中,瑶湖校区普通本、专科生30000人,京东校区继续教育生15000人。
第四条 学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学校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6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于果,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一般不少于2次。必要时,经董事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校长提议的,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议,如修改学校章程等,必须获得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生效。议案如涉及董事利益时,该董事应予以回避并不参与所涉事项的表决。
第三章 校 长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5-7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校长由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具有高等院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拟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向学校董事会提名副校长人选;
(七)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二级学院(或系)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
(八)聘任与解聘教师及高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九)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范围内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育和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考助学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大力推进学研一体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行政组织,具体负责教学组织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聘任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岗位的素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聘任的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董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2012年年末资产总额为1,910,457,970.55元,净资产为1,518,144,123.02元,其中举办者开办时投入资金为168万元,2005年10月举办者增加投入资金3000万元,2006年11月举办者再次投入资金2000万元,投入资金合计5168万元。学校资产为非国有资产。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和办学积累,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与办学积累的资产相分离。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对投入办学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国有资产和受赠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投入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它费用。其中教学费用包括:教管、教学人员工资、奖学金、助学金、教学经费、教学改革与科研经费、师资队伍建设费、招生经费、团委、学生会经费、折旧费等。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等。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为: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票据,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所有报销票据都必须实行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做到手续完备。学校设立审计处,监督学校财务收支按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举办人投入和服务收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人根据学校发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学校服务收入中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成本实际情况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培训部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校的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校教代会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学校因故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资产善后事项。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以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政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江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建立组织和开展工作。
第九章 群众团体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给予必要的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终止办学: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经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