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国家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但是,由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在养老保险、户口、人事档案管理、教龄确认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蓝天学院董事长于果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以养老保险为例,现在民办学校按企业标准办理,而公办学校却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标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现象: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民办学校教师缴纳的比例高,但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却远远低于公办学校教师,甚至只是他们的一半。这样,不仅直接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而且阻碍公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向民办学校合理流动,使民办学校难以实现师资力量的优化组合,进而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于果指出,这是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政策待遇的重要法律依据。另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办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民办学校按企业标准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与国家认定的民办学校单位性质相矛盾。所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

  本报特派记者李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