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学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符合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到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在办理“生育服务证”过程中,需学校提供证明的,先由所在单位提供初育证明,然后到校工会盖章。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第九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3.教职工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教职工,学校对其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4.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法规知识,提高广大教职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建设新型的婚育文化。
5.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要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计划生育情况,在出具婚育证明时,严把“开证关”。
工会将对全校教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接受相关的举报信息,对情节严重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科技学院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