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建设及学科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要,明确鼓励措施,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攻读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制定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1.总体要求:专业对口。以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为导向;学成回校能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
2.有计划的支持校级、省级重点(规划)建设学科、紧缺学科的特需人才申报攻读博士研究生(含国内外,下同),相关学院每年最多可择优申报一人。原则上对其他人员不再进行委托和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校级重点(规划)建设学科目录见文件:《关于下达我校重点(规划)建设学科立项和经费资助的通知》(江科发〔2013〕117号),如目录有调整,按当年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3. 对于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计划原则上除了汽车、护理、会计、舞蹈和珠宝专业外,其他专业不再做安排。
二、报考要求:
(一)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教师来校工作需满四年,非专职教师需满五年;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 出色的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获得过至少一次教学质量奖或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3.非专职教师( 如行政、教学管理、教辅等岗位人员)报考条件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征得所报专业的所属学院(以下简称所属学院)院长同意,并且入学后即不保留现岗位,毕业后回到所属学院工作。
(二)报考汽车、护理、会计、舞蹈和珠宝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须符下列条件:
1.报名对象仅限以上专业相关学院在岗专职教职工,并且来校工作满三年(时间截至招生简章的入学时间)。
2.近三年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审批程序
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工作,采取“集中申请、统一审批”的程序。
1.每年在安排下学期授课任务之前(每年的8-9月份),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科技学院教师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同时附上招生简章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
2.各单位根据学院规定、发展需要以及工作安排,经所在学院院长、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按计划报送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并汇总。
3.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复审,确定推荐报考名单。
4.被录取后,须在正式开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
5.凡未经申请及批准自行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校不予支持,也不办理有关手续。
四、学习期间的有关事项
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期间,应保持与所属学院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活动,每学期向所属学院和人事处各提交一份学习成绩汇报,另攻读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前至少为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以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一篇中文核心论文。
2.攻读硕士学位(最多为三年)、博士学位的期间(最多为三年),岗位保留在所属学院,接受所属学院的管理;参加学校科研考核,享受参加每年年终的科研津贴核算(科研成果必须以江西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
3.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人事档案关系和“五险一金”原则可按要求调出学校集体户。
五、毕业后的有关事项
1.学费资助: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取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后,学校分三年为其报销学费(硕士1.2万元),但属公费录取生除外。
2.工资待遇:在规定在学制期限内获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基本收入待遇按当年外聘博士标准(现标准:年薪11万)执行,安家费、购房补贴按当年外聘博士标准(现标准为安家费2.5万、购房补贴15万)的40%执行。
3.其他待遇:返校工作后可优先享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4.服务期限:研究生毕业获取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在我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硕士3年,博士6年。
5.违约责任:在规定服务年限内提出调离的教师,每少服务一年须向学校缴纳违约损失费10000元,并按服务的年限按比例退还学校支付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办法的补充通知》(蓝天发〔2010〕14号)即日起作废。
在本暂行办法发布前考取者,按当事人与学校当时签署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科技学院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