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学校下发了《关于严禁教职员工酒后驾车的通知》文件,仍有个别教职员工不知敬畏、心存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触犯党纪国法。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和良好声誉,现就严禁酒后驾车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法纪观念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要组织教职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坚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形成自觉守法、严格自律的良好氛围,杜绝一切酒后驾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严于律己,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广大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也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的车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章行车,珍惜自己及他人生命,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驾车,要树立江科教职员工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及时批评,坚决制止和纠正,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问题进行及时通报曝光。

  广大教职员工要本着对个人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时刻自律、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


中共江西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