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规范各专业的集中实践教学工作,着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自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起,集中实践教学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列入专业培养方案里的集中实践教学课程都必须编排课表。
(二)集中实践教学课表是课程成绩录入、课时费核算的必要前提。各学院需将集中实践教学课表(附件1)纸质版(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于每学期上课第一周的周五(本学期为3月1日)前交至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二、上课要求
(一)授课教师资格
承担本科实践教学的教师,须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承担专科实践教学的教师,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2、已独立完成两个学期及以上相同课程教学;
3、紧密型合作企业的企业导师。
企业导师上课的,须在人事处报备,取得上课资格。并在课表内显示。
(二)排课时间要求
1、校内
实验(训)室上课以打码统计为准。每周一至周五的1-4节必须排课。其余规定和理论课程相同;非实验(训)室上课以课表上显示的课时及地点为准。
2、校外
除周一、五下午外,其余时间应根据企业单位作息制度安排实践教学。
(三)授课教师安排
校内集中实践教学每个教学班只能安排一位授课老师进行授课(汽车学院、机械学院的分组实训课程除外)。多个老师授课的必须有详细的分组实习内容和安排。
校外集中实践教学,原则上一个教学班需配备两位指导老师,校内、企业单位各一位。
三、集中实践教学档案要求
集中实践教学档案主要包含: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实习指导书)、平时成绩记录册、讲稿教案、教材
四、集中教学工作量核算要求
未按规定提交集中实践教学课表的,不予核算教学工作量和课时费。
1、校内
在校内实验(训)室授课的以打码为准,最终课时核算以劳资科核算为准。
不在实验(训)室授课的,各教学单位需提交纸质实践教学教师授课记录表(附件2)至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交劳资科。最终课时核算以劳资科核算为准。
2、校外
根据蓝天发(2008)174号文件执行。
五、集中实践课表内容变更流程
集中实践课表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变动,具体流程如下:
学院教学秘书根据实际上课时间,提前一周提交学院审核通过的课表变更审批表(附件3)—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审核—教务处处长签字—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
附件1: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实践教学课表
附件2:实践教学教师授课记录表
附件3:江西科技学院集中实践教学课表变更审批表
江西科技学院教务处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