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
为了认真贯彻院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经总支委员会研究,继续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确定的“党员示范岗”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后支部重新确定报党总支审核;
二、需要增设“党员示范岗”的请各支部确定申报;
三、考核与申报工作请各支部在四月底完成,请于5月10日前将考核、申报材料报党总支;
四、5月下旬召开“党员示范岗”经验交流会,各支部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的经验材料请于5月20日前交党总支。
附:一、机关党总支“党员示范岗”评选标准
二、机关总支“党员示范岗”考核办法
抄报:院党委、院领导
抄送:党委各部门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机关总支“党员示范岗”评选标准
1、坚持理想信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学习好;
2、坚持党的宗旨,服务师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好;
3、坚持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职业道德好;
4、坚持团结同志,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联系群众好;
5、坚持两个“务必”,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清正廉洁好。
机关总支“党员示范岗”考核办法
1、经党员同志充分酝酿,按照评选标准,经党支部研究确定“党员示范岗”人选名单,报总支审批。
2、党总支逐个进行审议,确定“党员示范岗”人员名单,召开党员大会,举行授牌、授带仪式。
3、党支部跟踪了解“示范岗”同志思想,工作情况并帮助其解决在岗中的有关实际问题。
4、党支部对“党员示范岗”的同志,每季进行一次小结,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的考核。对不符合“党员示范岗”要求的给予取消;对中途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随时摘牌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符合“党员示范岗”要求的将持续示范和新增。
5、凡被评为“党员示范岗”的同志,在年度“评先、评优”活动中,可优先考虑人选。